明年起湖南43类疾患可享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2017-12-09 08:53:48 [来源:华声在线] [编辑:印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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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又有好消息

43类疾患可享特殊病种门诊待遇

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华声在线12月8日讯(湖南日报记者 刘银艳 通讯员 易巧君 王勇)对于一些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的患者来说,特殊病种门诊待遇是他们接受持续治疗的重要保障。记者今天从省人社厅了解到,我省确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将43类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给予适当补助。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布《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少数病情较重、病程较长、门诊医疗费用较大的特殊病种(含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特殊病种范围,《办法》明确由省人社厅统一研究确定,并建立特殊病种范围动态调整机制。本次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康复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精神分裂症、哮喘或喘息性支气管炎、儿童脑瘫康复治疗(1-7岁)等43类疾病,并对其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诊断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坚持定期复查病情,进行动态管理;坚持实行定额支付,减轻患者负担。

对于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办法》明确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特殊病种患者医疗消费水平和门诊医疗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并规定参保人员如果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病种,可以适当提高定额支付标准。

《办法》还对特殊病种核准程序、门诊就医购药管理、医药费用结算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值得提醒的是,参保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且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或因病情需要且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备案,在外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病种医药费用,可凭发票、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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